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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制度

景德镇学院外国语学院专业课教师 教学工作规范

来源: 日期:2024-10-15 15:02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工作,明确教师的工作职责,建设优良教风,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景德镇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

师。学校外聘教师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以高尚的思想品格、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起示范作用。

第四条 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维护教师职业形象,提振师道尊严。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立德树人是每个教师崇高的职责。要强化课程思政和专业思政,在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三全育人”大格局过程中,根据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专业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合理设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每一门课程中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

第六条 按照教育规律教学,贯彻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等原则,主动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按照学生不同专业年级、不同需求层次以及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论教育,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能力,掌握科学方法论,并通过课堂教学和指导课外实践活动等,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科学作风。

第七条 承担具体的教学工作。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参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制定;承担课程基本建设,包括研究制定所任课程的有关教学文件,选用(编写)教材及其辅助教学资料,参加实验室建设等;承担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含上机,下同)课,组织(指导)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任务。

1.根据教研室的工作安排,课程主讲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负责或承担该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资料、教学模型和多媒体课件的基本建设工作。

2.严格遵循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合理组织课程(实践环节)教学内容,制定课程(实践环节)进度计划,认真准备教案;负责实施该课程的教学环节(包括课堂主讲、实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报告)等);负责检查辅导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负责并把好课程质量关。

3.对听课学生实施组织管理和指导,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护好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4.组织课程(实践环节)的考核并评定学生成绩,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干预成绩评定工作。

5.通过教学活动和课外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主动与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班主任)交流教学信息和学生学习情况,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按照学校规定,指导、安排所主讲课程的辅导教师完成课程辅导环节,包括随堂听课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批改学生作业,参与辅导答疑,上好习题课,担负实验指导工作,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主讲教师反馈等。

第八条 积极参加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法研究活动,引入现代教学理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以学生为中心”和“学生参与教学”为特点的教学方法改革,承担课程质量检查评估、教育研究课题及撰写论文,接受课程教学质量评议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

第四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并参加过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通过规定课程考核、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课程教学工作。

第十条 承担理论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责任制,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师实行责任教师负责制,助教在主讲或责任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我校教师为课堂教学教师(包括课程主讲教师、助教)和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包括责任教师、助教)。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负责人,对课程质量全面负责,统筹安排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组织有关教学人员的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教学任务。主讲教师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或具备讲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担任课程主讲的教师原则上有一年以上的助教经历,经过课程有关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在正式任课前须经过至少 2 课时及以上的试讲,并经同行专家评议,效果良好者,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定,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责任教师是实践教学环节教学的组织者和负责人,对实践教学环节教学质量全面负责,组织有关教学人员的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实践教学责任教师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讲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实践教学责任教师原则上有一年以上的助教经历,经过有关实践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在正式任教前须经同行专家评议,效果良好者,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定,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十三条 助教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助教是课程主讲教师或实践教学责任教师的合作者,配合主讲教师或实践教学责任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承担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在实践教学责任教师的指导下,配合完成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平时的学习效果进行记载以备考核,与主讲教师或实践教学责任教师沟通教与学的信息,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以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助教必须随班听课,并参加全程辅导答疑工作。

第十四条 开新课教师必须具有课程主讲教师资格。开

新课教师对该新课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相应数量的资料,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一定质量的教材讲义,写出不少于 1/3 的讲稿(课件),经认定确已达到开新课要求者方可开出新课。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1.对课程内容尚未掌握,缺乏准备;不具备授课能力或不能指导实验、实验技能较差。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3.不认真履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主管部门认定不宜继续聘任;或教学工作不负责任,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

4.经考核,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质量无保证、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

第五章 教师的教学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1.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 号)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在教研室指导下择优选用与征订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2.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对学生成绩的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形式的干预。

3.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涉及面较大的则需经二级学院(部、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认可后执行。

4.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教师的教学义务

1.加强课堂纪律管理,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经常向二级学院(部、中心)反馈教学信息,参与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教学活动过程开展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参加任课班级的辅导员或班主任举行的联席会议,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材供应部门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3.做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4.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报告与论文等)及考核任务,负责检查助课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好质量关。

5.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6.助教的教学义务。在主讲(指导)教师指导下,学习教育教学方法、手段,熟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必须随堂听课,参与教学全过程,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批阅学生作业,对学生作业出现的普遍问题进行集中指导和讲解;承担学生课后的辅导答疑工作;承担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7.接受二级学院(部、中心)和学校组织的工作考核和评估

第十八条 认真学习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改革学生评价,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教师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和业务培训。必须参加教师岗前培训,通过规定课程考核,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学校和系(部、中心)组织的业务学习与培训、企业顶岗实习、应用实践等活动。

第六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服从学校和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二条 不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照规程做好教学安排,填写《景德镇学院调(停)课单》,经二级学院(部、中心)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及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正、客观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杜绝送人情分或无依据的评分。

第七章 教学过程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课前准备

1.课前应认真钻研课程教学大纲并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有的知识结构,研究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2.认真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不随意变动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内容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结合所授课程班级学生的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按照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要求,写出规范的教案,并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3.填写课程教学计划。要求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计划规范表格的内容认真填写,教研室主任、系(部、中心)主任、教学院长应对其中内容进行审核。

4.准备好教学所需的多媒体课件、演示仪器等教学设备与教具。需要安装教学软件的应提前申请,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派员进行安装。

5.全校性公共基础课教学要坚持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统一要求和进度。

6.授课时教师应携带教学任务书、教材、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进度表和教学行事历、教案、课件、学生考勤表、学生成绩登记表等教学文件。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

1.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必须按照课程教学计划进行。教师讲课应依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努力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讲授要突出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重视学生能力特别是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教师不得脱离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案随意教学。

2.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根据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学生正确吸取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加深对讲授内容的理解,逐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3.课堂教学应研究教学方法,讲究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教学,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密切与学生思想交流,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致力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4.注重教学目的和实际效果。能承上启下,讲清课程设置目的;理论联系实际,注意知识背景、工程背景等,自学有指导,讨论有计划,要求明确,措施得当,能把握住整个课堂,达到预期效果。

5.讲究授课艺术。讲课内容娴熟,思路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循序渐进;概念准确、分析深刻、重点突出、难点讲透;讲普通话,写规范字;语言规范、清晰准确、精练流畅、表达生动;板书工整、图文醒目;教学环节安排合理、教学手段运用恰当。

6.教师应主动与学生加强交流,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虚心接受学生意见,及时对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调整,做到教学相长。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7.习题课作为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教师应配合课程要求,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适度且具有典型性、综合性、启发性的习题,讲练结合,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8.课堂讨论作为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教师要结合课程内容,提出针对性强的论题。论题应是课程的基本理论和重点问题,难易适度。课堂讨论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要加强引导和启发,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鼓励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扶持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一些错误的观点,教师应有明确的观点,但要充分说理,循循善诱。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9.体育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和运动技能,教会学生锻炼身体的科学方法。积极开展“达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运动,推广保健体育运动,增强学生体质,以利学习和工作。

10.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维持课堂教学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注意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反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相关系(部、中心)反映。尊重学生,客观、公正评价学生,建立课后师生联系途径。

第二十六条 辅导答疑

1.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认真准备,及时做好线下(线上)辅导答疑工作。

2.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周或每章安排一至二次线下(线上)辅导答疑,并作记录。在辅导答疑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生。

3.对于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期末考试前安排1~3 次的时间进行线下(线上)答疑。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复习范围,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七条 作业

1.作业是考察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师承担的每门课程都必须依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布置份量适当的作业。布置给学生的习题、作业,教师要预做。

2.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原则上要全部批改。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应做好讲评。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3.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作为学生所修课程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按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总评成绩内。教师对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提前向学生公布。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以不交作业论处。不交作业达整个学期作业总量 1/3 以上的学生,课程考核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

按《景德镇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景院发[2020]23号)的要求执行。加强考试管理,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全面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以考辅教、以考促学,激励学生主动学习、刻苦学习。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

教师的实践教学工作按《景德镇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景德镇学院实习管理办法》《景德镇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教师工作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工作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以及科研水平和科研成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第三十一条 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考核,按《景德镇学院教师授课质量评价方案》、《景德镇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水平评价方案》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景德镇学院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或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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