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教学管理制度

景德镇学院外国语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5-11-10 14:5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把立德树人的思想价值观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各类课程教学之中,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提升课堂教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 课堂教学包括利用学校相关教学场地和资源开展的课堂理论课教学、实验课教学、体育课教学等。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四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工作的主导者,是管理、控制教学过程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安排、课堂纪律和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等教学工作完全负责。教师应做到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锐意进取。

第五条 教师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严禁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严禁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或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

第六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涵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把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融入各类课程教学之中,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国家情怀。

第七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方法,鼓励更多地采取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交互式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和水平,注重与学生交流,积极主动营造师生互动的生动课堂,不断增加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提高教学效果。

第八条 教师授课时应携带教材、课件、教学行事历、教学任务书、课表、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学生考勤表、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等教学文件。

第九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学作息时间上课、下课等,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教师需要组织学生离开教室开展教学活动时,必须提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与适当的批评。

第十条 教师讲课要有热情,课堂讲授语言应准确、规范、简练、生动,文字规范、板图正确;能全面把握课堂教学的深度、广度、重点、难度,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重视信息反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重视课堂设计,加强师生互动,积极引导、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教师着装要庄重整洁、大方得体,要符合时间、场合、季节和教师身份的要求。不做夸张的发型、不化浓妆、不穿奇装异服、不做过多修饰。

第十二条 教师备课时必须有工作预案,如遇停电或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坚持用黑板或其它方式上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如遇突发紧急情况,教师必须组织学生有效应对,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学院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和秩序的检查。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教学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旷课达到一定节次,按照《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教室,应衣着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低胸、超短裙、睡衣等过于暴露的服装进入教室;不得携带早点、零食等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内吸烟,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谈笑喧哗;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和擅自出入。

第十六条 上课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集中思想,专心听讲,不得做与授课内容无关的事情,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课堂教学若需要使用手机及通讯设备进行答题,应严格控制使用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第十七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严肃活泼,主动思考,积极发言;在上课过程中,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确需提问时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学院、教务处、校级和院级督导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学生不得以提意见或建议为理由对教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和语言攻击。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教学场所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不得随意挪动及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科学合理进行预习和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代替他人听课,不得请他人代自己上课。

第四章 课堂教学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课堂教学过程管理,加大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保障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教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课堂教学进度、教学内容等情况进行教学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教学督导制度,分别成立学校、学院教学督导组,采用常规、随机、重点、专项督导等方式对课堂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见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校、院二级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和学生信息员制度,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课堂教学评价体系,采用多种评价方式对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教师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由教学管理部门依据《景德镇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和《景德镇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应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违纪的,由学工部门依据《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未构成违纪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切实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和建设,严格按照《景德镇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执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日常教育。

第六章 对其他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影响课堂教学工作,不得擅自进入教室或将师生叫离教室;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影响课堂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条 任何教师或管理人员不得在上课时间与上课的学生进行通讯联系,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积极改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学院后勤等部门要管理好教室,组织打扫卫生,维修门窗玻璃、电灯照明,按时打上下课铃,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条件,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景德镇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景学院发〔2015〕50 号)同时废止。

三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关闭

本站不再支持您的浏览器,请使用360浏览器8及以上(极速模式)、IE11及以上、Chrome5、Safari6、Firefox 3.6及以上、 Opera 10.5及以上浏览器观看。请升级您的浏览器到更高的版本以获得更好的观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