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以及从事与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等,违反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因过失或故意,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误,对教学活动、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均属于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
第二条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四个等级。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性教学、课程考核、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
第二章认定级别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教学差错:
1.上课、监考迟到或中途离岗、提前下课,时间在5分钟以内。
2.无特殊原因,上课时间随意安排学生自习。
3.考试命题出现3处及以下实质性错误或卷面分值误差3分及以下。
4.教师上课接打电话,或课堂上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监考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5.成绩管理不严肃,统分、登分、成绩上传出现错误3人次及以下。
6.在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学籍管理、教学档案管理中出现失误,采取了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影响。
7.各类考试考务人员未按时到达考试办公室。
8.提供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工作中出现失误,但能及时予以补救,未造成严重影响。
9.其他因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给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一学期内,出现2次及以上教学差错。
2.上课、监考迟到或中途离岗、提前下课在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3.在课堂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4.考试命题出现3处以上实质性错误或卷面分值误差3分以上;考试前考试试卷未按时送达,造成考试延误。
5.登载成绩错误、漏登、更改3人次以上。
6.监考中,不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对作弊或违纪行为予以袒护;或出现遗失考生试卷等情况。
7.未经院系和教务管理部门批准,请他人代课、代监考或变更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未造成严重后果。
8.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缩短实习实训时间或更改实习实训内容、实习地点。
9.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导致学生所撰写的实习实训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存在严重抄袭现象。
10.在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学籍管理、教学档案管理中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11.课前未作检查维护,教学设施损坏或不完备,影响教学效果;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影响实验教学按时进行。
12.未履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并且得不到及时纠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一学期内,出现2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
2.上课、监考无故迟到或中途离岗、提前下课在15分钟以上,45分钟以内。
3.教学内容严重背离教学大纲要求或教学进度严重偏离授课计划,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
4.未经院系和教务管理部门批准,请他人代课、代监考或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造成严重后果;在实习实训及其它实践教学期间,指导(带队)老师离开工作岗位。
5.考试命题出现5处以上实质性错误或卷面分值误差8分以上;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给分;更改学生考试分数;评卷后遗失学生试卷,影响学生成绩。
6.考试试卷收发失误(短缺、丢失),影响学生成绩,包庇、纵容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或私自处理。
7.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8.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教材迟订、漏订、错订,致使教材开学两周内不能发放,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9.教学资料缺失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比检查工作。
10.未按教学计划落实课程安排或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教学实践活动前未落实实习、实践场所,使实习、实践任务无法完成。
11.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发现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
12.未能及时将有关文件,如教学安排、考试安排、监考通知、停调课通知等通知相关院系、教师或学生,造成停课、停考。
13.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或因工作失误,给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一学期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2.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3.对学生使用侮辱性(伤害性)语言、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亡。
4.教师无故停课、缺课一节以上或监考不到。
5.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漏考试内容;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和工作安排。
7.在校内外实践教学中,未尽职责或违反学校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8.在学籍、证书管理中,出具或办理不真实的成绩、学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的。
9.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严重影响教学秩序,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及处理办法
第七条认定程序
1.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行为发生后,所在单位要积极处理。责任人要填写《景德镇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情况说明》,如实将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和影响填写清楚;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景德镇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调查及处理表》,提出处理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2.教学差错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会议处理;严重教学事故报分管校领导处理;重大教学事故报学校研究处理。
3.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责任人,凡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教学事故的单位,要同时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处理办法
1.教学差错,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训诫谈话,限期改正,本年度考核不能为“优”。
2.一般教学事故,学校行文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扣发责任人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严重教学事故,学校行文通报,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当年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一年内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扣发责任人两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重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责任人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定为不合格,两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且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停发责任人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5.各类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由教务管理部门记录备案,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同时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呈送相关部门予以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中未涉及但对学校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学校均可认定为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十条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当事人所在单位。当事人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第二天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其他教育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景德镇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景院发【2015】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